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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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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这2人卖假药要坐牢了!

点击数:687      更新时间:2023-10-29

  2022年2月,被告人江某在明知自己销售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以300元每支的价格将6支“Botulinum Toxin Type A Botox”肉毒素(以下简称肉毒素)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并传授该药品相关注射使用方法。

  2022年6月,王某带着一个装有麻醉膏、碘伏、针筒等药品和医用工具的箱子前往苍南县灵溪镇一出租房内分别给老乡后某、成某注射上述药品进行除皱服务,并收取费用共计1200元。后在龙港市自己的出租房内给秦某注射上述药品进行除皱,未收取费用。

  后某突发眼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猜测是因除皱针引发的不良反应。后某找到王某协商无果,遂向苍南县卫生监督部门举报王某。经卫生监督部门介入后,王某带后某去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为了息事宁人,王某赔偿后某16888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王某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经相关部门核实发现,其为后某、成某、秦某注射的“A型肉毒杆菌毒素”系假冒产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王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七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08年,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将“A型肉毒杆菌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并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剂”销售给医疗机构。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勿盲目,医美需谨慎”,切不可贪图便宜选择资质不明的美容机构或“医师”进行美容微整,以免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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