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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量刑标准(2022更新)

点击数:691      更新时间:2023-10-29

  原标题: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量刑标准(2022更新)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本罪是指妨害动 植物防疫 、 检疫罪 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 疫情 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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