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联系方式

ontact us

联系人:张生
手机:17441017623
电话:601-117-7180
传真:+86-123-4567
E-mail:74970979548@qq.com
Q Q:1234567890
地址:上海市上犹县173号

第三系列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第三系列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 公司及法人领刑并罚

点击数:576      更新时间:2023-10-29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口罩108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邓某,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某镇,2017年8月25日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4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决定并生产42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时未按照规定添加熔喷布。2020年1月23日,邓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已爆发,仍将该批无熔喷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每只0.7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帅某。帅某随即将口罩售至广东省惠州市,最终流入惠州市惠城区某店。2020年2月2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在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合格,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一次性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仅为44.14%,未达到赣械注准不小于95%的要求。帅某至今未向邓某支付该批口罩货款。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2020年2月19日扣押了涉案口罩10800个,并于2020年10月23日移交进贤县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邓某身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并在重大疫情期间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邓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11月2日上午,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十一指导组组长王秀峰一行到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座谈。王秀峰传达了党史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座谈...【详情】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

客服头部
601-117-7180
+86-123-4567

网站二维码

网站地图|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