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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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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口罩涉案金额92万

点击数:651      更新时间:2023-10-29

  4月29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网名为“A低调”的上家,以单价5.2元/只购进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防护口罩62760只。二人通过其经营的网店以均价88元/6只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2万余元,其中8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

  经过专业检验,二被告人所销售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防护口罩,金额9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8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遂部分与犯罪未遂部分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全案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认定为犯罪未遂。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其中被告人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口罩,且既遂部分销售金额达10.8万余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月29日10:00 北京通州法院“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新闻通报会

  4月29日9:30 北京朝阳法院召开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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